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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系安全带跌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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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锦娣  发布时间:2023-09-26 10:18:31 打印 字号: | |

 甲公司承建了某市房产公司二标项目,王某某分包了部分工程。20203月,王某某雇佣徐某到案涉工地从事打桩、做地基工作。202034日,徐某在工作时因未能正确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高处跌落。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8936元。

2021922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的伤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徐某为两处十级伤残,并对其因伤造成的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评定。后徐某与王某某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肥东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合计92198元;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合计23522元。王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徐某的雇主,原告徐某在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正确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落,其本身具有相应过错。关于案涉事故责任的划分,徐某在为王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徐某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在施工现场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大过错。徐某自身经现场管理人员提醒仍未能正确佩戴安全带,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徐某自担3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60%的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当对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酌定为10%

 



 
来源:肥东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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