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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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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5:05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3417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朝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民一庭法官 张洁

联系电话:65352015

联系地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与高河西路交口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调解协议

公益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朝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均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一、张朝华承担赔偿款6000元整,于2023531日前足额履行完毕(款项付至公益起诉人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户行 工商银行合肥城建支行,账号 1302011729020341172101);

二、张朝华同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出具书面道歉信,内容附后一并公告);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朝华负担。

 

道歉公告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朝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张朝华特此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触犯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做出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现本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恨,对此,张朝华通过媒体平台,诚恳向国家和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张朝华也保证今后一定学法、尊法、守法,深刻汲取此次教训,以身示范积极宣传不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宣传、影响周边人,做一个遵纪守法合格公民。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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