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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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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2 14:45:09 打印 字号: | |

王少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少军、王经伟、潘发龙、徐国社、张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01 民终 23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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