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少军、王经伟、潘发龙、徐国社、张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 民终 23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王少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少军、王经伟、潘发龙、徐国社、张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 民终 23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上诉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