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谢志忠、陈炳粦: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漆仲娅、蔡庆文与被上诉人邢劲松、詹元太、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佳人医院)、谢志忠、陈炳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民终996号民事判决书与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二、邢劲松与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21年4月19日解除;三、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让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路21号1栋101-306室以及后面院内房屋,并返还给邢劲松;四、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邢劲松房屋租金366666.67元、违约金1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1424.66元/天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房屋租金、占用费至案涉房屋交付给邢劲松时止;五、漆仲娅对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上述应给付的房屋租金中409708.55元及违约金100000元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蔡庆文对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上述应给付的房屋租金、占用费中942530.49元及违约金100000元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谢志忠、陈炳粦对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应给付的上述全部房屋租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上述全部房屋租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邢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审案件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详见通知书。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交诉讼费通知
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
漆仲娅、蔡庆文因与邢劲松、詹元太、庐江佳人医院(普通合伙)、陈炳粦、谢志忠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2023)皖01民终996号判决书,你方需补交诉讼费8900元,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补交费用,逾期不缴纳将移送执行。缴费后,即请及时将有关凭证提交给本院民四庭,未提供有关凭证的,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附:收款户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17870484
金 额:捌仟玖佰元整(8900.00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