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民终4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葛宗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1元,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慈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民终4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葛宗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1元,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