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施菜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上诉人吴刚、被上诉人合肥利恩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施菜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民终127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吴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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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上诉人吴刚、被上诉人合肥利恩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施菜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民终127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吴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