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袁魁、王庆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19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征询调解意见,并视情择期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有权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本院将不予准许。
联系人:民一庭法官 张洁
联系电话:65352015
联系地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与高河西路交口
特此公告
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合检民公诉【2023】9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袁魁,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082953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庙街道中庙居委会前湾自然村,住巢湖市中庙街道中庙社区鸣凤岗自然村120号。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王庆,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3092477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庙街道中庙居委会姥山自然村,住巢湖市中庙街道中庙社区商业步行街44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袁魁、王庆对其二人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直接损失1万元、间接损失3万元,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二被告对其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袁魁、王庆等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巢湖市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同日履行公告程序,2023年1月28日移送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巢湖水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袁魁、王庆二人仍于2022年1月至3月,多次驾驶橡皮艇在中庙高速云水湾附近巢湖水域使用渔网捕捞鲫鱼、白鱼、刀鱼等水产品700余斤,并对外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同年3月9日,经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认定,袁魁、王庆非法捕捞所用的渔具属于刺网类,系巢湖禁用渔具。另查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皖86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袁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缓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王庆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袁魁、王庆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三层刺网等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鲫鱼、刀鱼、翘鱼等水产品,二人行为构成违法。二人对水产品的来源地及捕捞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二被告的捕捞行为,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的数量减少,破坏了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袁魁、王庆二被告应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巢湖渔业生态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二被告连带支付评估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发现二被告违法行为后已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二被告并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