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黄健、王军、梁正兵盗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 30日。
联系人:民一庭 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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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黄健、王军、梁正兵盗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健对其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生态资源价值损失承担700元赔偿责任并承担补植资金105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二、王军对其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生态资源价值损失承担700元赔偿责任并承担补植资金105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三、梁正兵对其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生态资源价值损失承担700元赔偿责任并承担补植资金106.4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款项付至公益起诉人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户行 工商银行合肥城建支行,账号 1302011729020341172101);
四、黄健、王军、梁正兵同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