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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当拆
作者:孙大鹏  发布时间:2023-04-03 15:59:0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廖某某系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房屋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储某某系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入户门与03室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03室入户门安装了“360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 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廖某某、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要求拆除,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侵犯廖某某、姜某某个人隐私,应予拆除。

法官说法: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姜某某、廖某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存在被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摄录的可能。由于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姜某某、廖某某所控制,客观上姜某某、廖某某也无法对储某某、邓某使用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姜某某、廖某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其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储某某、邓某应在法院指定时间内拆除360可视门铃”摄像头。

典型意义: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虽然对准案涉楼层走道区域,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该部分走道区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有较为固定的使用人员,对此情形应加以考量。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监控摄录功能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摄像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装、使用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