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正确行使知情权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保障
作者:张彦  发布时间:2022-10-26 14:41:08 打印 字号: | |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肥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充分审查了原告行使知情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确认并保护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促进现代公司治理合法化,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彭某占股不到3%,系公司小股东。因长期对公司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无法知悉, 彭某于20201015日向公司发出书面告知,要求公司15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其查阅、复制,以及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其查阅,但该公司始终未向其提供以上材料。

彭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公司诉至肥西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章程修正案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聘请会计师、律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其进行查阅、复制上述资料。

审理结果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彭某陈述其作为公司小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分红,希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之目的合理。

该公司主张彭某的查阅、复制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达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合理根据”证明程度,无法认定彭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系有干扰该公司经营的不正当目的,不能构成阻却彭某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合法事由。

综上,肥西法院依法支持彭某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章程修正案、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支持彭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指定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案后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一般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特别是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而权益受损。中小投资者可在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法、合理地向公司主张相应的知情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从个人层面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其中“诚信”强调信守承诺、诚恳待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具有更高程度的信任关系,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各股东的知情权,由此才能建立投资者与经营者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