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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六年后起诉催还贷款,以诉讼时效抗辩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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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晴  发布时间:2022-10-18 15:49:19 打印 字号: | |

贷款到期六年有余,借款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银行刊登的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近日,肥西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

案情简介

201411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6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某商业银行即向刘某账户发放36万元贷款。201511月合同到期,刘某未按时还款,某商业银行并未采取诉讼方式追讨该笔借款,而是分别于20176月、20196月以及20206月通过在安徽日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刘某催收债务。至20226月,距贷款到期已过6年,刘某仍未还清该笔贷款,某商业银行遂诉至肥西法院,要求刘某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刘某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认为银行从未向其送达或者邮寄催收通知,向其主张偿还借款,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业银行在安徽日报三次刊登催收公告,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特征。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尽管某商业银行采用公告催收方式存在一定瑕疵,但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故案涉债权未超出诉讼时效,刘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公告催收虽然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债权人仍需谨慎使用,一般应在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使用,且刊登媒体应选择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切勿因催收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而丧失胜诉的权利。



 
来源:肥西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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