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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陌陌”上发布言论,竟收到法院传票?网络发言不可触碰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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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图汪旻雯  发布时间:2022-07-25 11:06: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提要

20221月,胡小明(化名)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一看竟是自己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的网友赵莉莉(化名)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赵莉莉诉称,胡小明实施了极度侮辱其名誉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巢湖法院判决胡小明为赵莉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赵莉莉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回溯

2021年,胡小明和赵莉莉在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开始合租居住。两人合租期间,赵莉莉向胡小明借款8000元,并向胡小明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双方因其他矛盾分手,胡小明便带人到赵莉莉的老家,将赵莉莉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用大喇叭反复叫喊污蔑赵莉莉名誉的言论,并在“陌陌”上再次发布侮辱赵莉莉的动态,同时贴出赵莉莉的身份证照片。赵莉莉不堪其扰只得报警,经警方介入,胡小明才删除了自己在“陌陌”上发表的不当言论。

承办法官赵玲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赵莉莉和被告胡小明之间虽有债务纠纷,但被告胡小明通过在原告家乡用喇叭反复喊话诋毁原告,在陌陌软件上发表对原告的侮辱、诋毁性言论,且附有原告的身份证照片,已明显超出索要借款的合理限度,具有贬低原告名誉的意思表示,势必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的上述不当言论分别发布于原告家乡和陌陌软件,具有易传播性和一定影响力,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陌陌平台中的不当言论已删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影响范围酌情确定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为:在原告家乡当地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陌陌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前述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因被告胡小明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原告赵莉莉名誉造成一定损害,故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过错程度等酌情支持10000元。

被告胡小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小明至赵莉莉老家用喇叭反复叫喊侮辱赵莉莉的言论,内容极具侮辱性,胡小明更是将赵莉莉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张贴于车上及在陌陌发表的言论上贴出赵莉莉的身份证照片,足以让人确定以上言论针对的特定主体是赵莉莉。上述言论发表、宣传在公共空间,造成了社会公众对赵莉莉评价的降低,胡小明的以上行为侵犯了赵莉莉的名誉权。胡小明侵犯赵莉莉名誉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胡小明赔偿赵莉莉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胡小明主张采取以上行为是赵莉莉拖欠其款项不偿还,但即便胡小明主张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其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其自身权益,而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来达到其维权的目的,其主张的赵莉莉借钱不还并不能使其以上违法行为合法化,更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依据。综上,胡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近年来,网络维权已经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但同时要注意过激的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侵害他人权益。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或组织在网上的言行不能突破底线,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巢湖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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