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满喜:
本院受理的(2022)皖01民终2542号上诉人庐江县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庐江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4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
二、方满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庐江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66600元及利息(以26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08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庐江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989元,由庐江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方满喜负担34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庐江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方满喜负担279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