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办理破产公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5 15:08:21 打印 字号: | |

本院根据上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278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内蒙路交口庐江商会大厦十七楼;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135156423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福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819日下午14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本院决定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快速审理。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