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盛田:
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桑菊霞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民终2161号】,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刘盛田:
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桑菊霞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民终2161号】,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