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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证书?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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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婕  发布时间:2022-03-16 15:48: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证合同》,约定张某某提供案外人的中医副主任医师证注册至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庐阳区某诊所,之后因李某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故张某某将李某某和该诊所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并返还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由持证人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租借,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法律、法规禁止租赁证件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且案涉证书已由持证人本人取回,被告已无法返还,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就该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案涉诊所的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涉事医疗机构的医疗资质进行重新校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必要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案承办法官刘军表示,民事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反而应当予以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纵容。



 
来源:庐阳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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