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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客户殴打后还手,还被公司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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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露  发布时间:2021-09-29 10:39:40 打印 字号: | |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于管理本单位的各项事务,这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但同时,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范围,不能滥用该项权利。唐某就遇到了糟心事,因在工作期间遭客户殴打被迫还手,后被公司解雇。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唐某入职某燃气公司,担任加气工。

2019年4月6日,唐某在为驾驶员李某加完气后,要求李某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付款,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唐某在遭到李某殴打后还手。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后某燃气公司以唐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唐某认为某燃气公司因此事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唐某诉至肥东法院。

庭审中,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燃气公司提交了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签到、制度确认函、公司微信群截图、工会通知函、处理通报、视频录像等作为证据,证明唐某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被告声称在提交的“原告打人截屏”中能证明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殴打公司客户,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则辩称:“从该视频可以看出是客户(女驾驶员)先动的手,因为气愤才还的手,后来立即被公司保安拉架拉开,没有酿成严重后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与客户发生冲突的起因,系其在加气过程中执行公司收款制度,向客户解释而不被理解,以致发生冲突,客户先动手,唐某后还手,唐某并无主动刁难和殴打客户行为;其次,根据公司提供的处理通报,冲突发生后,客户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由唐某对客户进行赔礼道歉,彼此承诺不再相互追究,可见冲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后,某燃气公司虽提供规章制度,主张唐某的行为构成一级投诉,属于打架斗殴,然其并未提供客户就此事对唐某进行投诉的相关证据,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打架斗殴的情形。故某燃气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均系基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而产生,两者具有不可分性。因某燃气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亦已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意见一致,可以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案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肥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宣判后,某燃气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涉及两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相抵触。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如果某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必须工作十小时,则这一规定就是违法的。

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协商修改予以完善;(3)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不进行上面的程序,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是违法的。

 


 
来源:肥西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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