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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引流广告惹纠纷 服务合同要写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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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露  发布时间:2021-09-18 16:23: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使用微信的普及,很多微信公众号因为点击率和转发率较高而成为了“自带流量”的公众号,这些“自带流量”的公众号日渐成为了新形式的广告市场。商家想用这种新形式发布广告,他们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就叫做网络服务合同。网络服务合同该约定哪些内容呢?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推广产品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是一家网络公司,被告是一家房产公司。被告的楼盘正在售卖,想通过原告这家网络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进行推广宣传,双方遂签订了《媒体推广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网络推广服务,服务内容为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原创内容头条1篇,在某朋友圈发布广告600CPM(千人成本);在某微信公众号列表横幅广告3天(赠送);微信社群推广及活动小程序推广(赠送)等其他内容,合同总价款为6万元。原告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广告发布义务(履行金额为3万元),并将验收报告寄送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故起诉至肥东法院。

原告提交了《媒体推广服务合同》、服务报告、排期表、付款申请等作为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第一项即“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原创内容头条1篇的网络推广服务”,应当得到3万元的服务费。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3万元的网络推广服务,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须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正文的条款中虽然只对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根据第五项其他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而附件为表格形式,表格中对服务内容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标价3万元,后面的三项内容为赠送资源,再结合原告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的第一项内容,由于服务内容是可分的,原告应当得到3万元的服务费。而双方约定的开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原告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履行。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3万元的诉请,但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先开具税务发票。

法官说法

实务中,对于网络服务这种新型的服务方式,判断履约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问题,因为缺乏标准和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合同订立的双方来说,要尽量在合同中详细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可以像该案一样制定表格式的附件,明确每一项服务的具体费用,若不是有这样的附件,原告也不能以部分履行合同得到一半的服务费用。被告认为只安排了一天上头条时间太短,但由于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时间,所以也只能视为对时间没有约定。


 
来源:肥东法院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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