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学传、张学宝破坏森林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联系人: 民一庭审判员 于海波
联系电话:0551-65352370
联系地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民事起诉状
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学传,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庐江县庐城镇晨光社区中庄村民组16号,居住地安徽庐江县庐城镇晨光家园东区28栋5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60115037X。
被告:张学宝,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晨光社区中庄村民组8号,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晨光家园西区15栋401室,居民身份号码:342622196304120377。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依法对其破坏的森林资源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10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二被告对破坏的森林资源予以修复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如不予修复或不能修复,则连带承担修复费用74657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评估费用及森林植被生态恢复方案编制费用,共计1.5万元;
4、判令二被告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张学传、张学宝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张学传、张学宝在东顾山林场的祖坟祭祀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发失火,造成林场森林火灾,在扑救未果后逃离现场。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关于“2020.3.20”东顾山失火案中东顾山国有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鉴定意见的函》,认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7.1公顷,其中无立木林地0.8公顷、有立木林地6.3公顷。
本案森林火灾发生后,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农业大学对该次火灾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安徽农业大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根据上述委托出具了《“2020.3.20东顾山”火灾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庐江县东顾山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损立木蓄积1012.46立方米;火灾发生前,林分总体健康,郁闭度0.7-0.8;过火林分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具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过火林分地处冶父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2020.3.20东顾山”火灾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7.1064万元。同时,该所制定的《“2020.3.20东顾山”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生态恢复方案》载明,该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投资概算74657元。
2020年9月28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2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学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学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学传、张学宝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关于“2020.3.20”东顾山失火案中东顾山国有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鉴定意见的函》及鉴定意见、《“3.20”县东顾山森林火灾受害林木测算情况》、《关于东顾山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庐江县东顾山国有林场《证明》、《“2020.3.20东顾山”火灾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评估报告》、《“2020.3.20东顾山”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生态恢复方案》等。
本院认为,张学传、张学宝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森林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能为人类提供木材和林产品,而且具有众多生态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张学传、张学宝在林地内明火祭祀,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本案受损林木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根据《“2020.3.20东顾山”火灾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案涉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固碳、释氧、滞尘、景观游憩功能等诸多方面。张学传、张学宝的违法行为导致森林生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直接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检测、监管等费用。该解释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被告还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据此,张学传、张学宝应对其二人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对森林植被生态恢复方案所确定的修复费用74657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2020.3.20东顾山”火灾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连带赔偿生态功能损失71064元,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附件2 调解协议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张学传、张学宝破坏森林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张学传、张学宝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张学传、张学宝赔偿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费、评估费、森林植被生态恢复方案编制费用等共计160721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账号1302011729020341172-0000001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城建支行营业室),上述款项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50721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鉴于张学传、张学宝已经当庭通过庭审公开网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道歉,不再要求张学传、张学宝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但张学传、张学宝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信;
三、本案诉讼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张学传、张学宝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