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耿传平、潘学海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联系人: 民一庭审判员 于海波
联系电话:0551-65352370
联系地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民事起诉状
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潘学海,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馆东村新仓村民组,住所地肥西县山南镇阳光雅苑3幢303室,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12282278。
被告:耿传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肥西县山南镇电信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97号,住所地肥西县山南镇电信局宿舍楼301室,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10150094。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对其非法采矿所破坏的地质环境连带承担修复费用34.1523万元;
2.判令二被告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潘学海、耿传平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矿产资源、损害地质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潘学海、耿传平预谋通过非法开采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山体土石矿并销售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后发现张家通过竞标竞得白龙村二白龙至草头山村村通畅通工程,该工程路段位于铭传乡白龙村白岩山山边,二人商议以修路为幌子实施非法开采土石矿。2018年8月份,潘学海、耿传平找到张家,并从其手中转让获得该段修路工程。2018年9月份,潘学海和耿传平陆续将采石捣机、挖掘机等机械安排进驻白龙村白岩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非法开采白岩山山体土石矿。潘学海雇佣李烈春为其找农机车拉运矿石,同时安排李烈春为其记账。2018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潘学海、耿传平将非法开采的土矿倒在白龙村二白龙至草头山修路路段上用于垫路基,将非法开采的石矿分别倒卖到肥西县官亭镇华洋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李远平石料厂)、肥西县山南镇明兴建材有限公司(卫功明石料厂)、肥西县山南镇合肥积家鼎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五爪塘石料厂),共获利675640元。
2018年10月16日,铭传国土规划所在日常动态巡查时发现潘学海、耿传平的非法盗采行为,铭传乡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肥西县国土资源局并于2019年1月8日将案件移送肥西县公安局。
另查明,2018年11月,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根据肥西县铭传乡人民政府的委托,经现场调查测量,出具《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露天开采土石方矿产资源量估算书》,估算书将潘学海、耿传平非法开采的五处采坑分别编号为C1-1,C1-2,C2,C3,C4,资源量估算结果为:截止本次资源量估算基准日2018年11月26日,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露天开采石方总资源量5160立方米(合计13313吨),土方总资源量2484立方米(合3478吨)。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刑事侦查期间,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与铭传乡派出所、证人童彪(白岩山山林承包人)、夏本柱(村民)、潘峰(白龙村书记)共同前往案涉非法开采现场再次进行实地勘察及指认,并出具《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白岩山露天开采土石方补充勘查说明》,该勘查说明载明:经相关证人现场指认,C1-1采坑原先有一小采坑,石矿量折合103.20吨,C2采坑东侧原先有一个月牙形状小豁口,石矿量折合1006.20吨,C3采坑东南侧原先有一个水塘,土方量折合280吨。据此,潘学海、耿传平非法开采白岩山的石矿量为12203.6吨(13313吨-103.20吨-1006.20吨),土矿量为3198吨(3478吨-280吨)。公安机关在讯问笔录中对上述非法开采量向潘学海、耿传平进行了告知,二人均表示无异议。
2019年12月3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23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潘学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耿传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0年7月,安徽工程勘察院受肥西县铭传乡人民政府委托,编制了《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露天开采土石方采坑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经设计预算,白龙村露天开采土石方采坑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整体投资预算为37.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潘学海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耿传平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账户交易明细、手机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记录、收款收据、现场查看图片、刑事判决书、资源量估算书、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白岩山露天开采土石方补充勘查说明、评估报告书、关于铭传乡白龙村白岩山露天开采土石方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报告、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露天开采土石方采坑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潘学海、耿传平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矿产资源、损害地质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储量有限,不可再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矿产资源成为整个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然而,过度、无序的开发将会导致矿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诸多损害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本案中,潘学海、耿传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包村修路工程为幌子,擅自开采矿石出售获利的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人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检测、监管等费用。据此,潘学海、耿传平应对其二人非法采矿所破坏的地质环境承担修复义务,按二被告非法采矿的比例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34.1523万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附件2 调解协议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耿传平、潘学海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与耿传平、潘学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耿传平、潘学海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41523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账号1302011729020341172-0000001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城建支行营业室),上述款项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鉴于耿传平、潘学海已经当庭通过庭审公开网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道歉,不再要求耿传平、潘学海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但耿传平、潘学海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信;
三、本案诉讼费6422元,减半收取3211元,由耿传平、潘学海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