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我都70多岁了,我帮忙还帮错了吗?你们要那么多钱,我没有,你们到我家看看,有什么拿什么吧!”在肥西法院第一审判团队庭审现场,被告张某某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站起来吼道。是什么让他情绪这么激动呢?原来,张某某与原告周某某于工作中认识。2020年4月的一天中午12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一桥梁附近时,遇原告周某某推行三轮电动车上坡,周某某也已70多岁,正值中午时分,推行非常吃力,张某某见此情形,提出帮忙,在征得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绳子做牵引,张某某驾驶其三轮电动车拖行周某某的三轮电动车,途中却因避让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某某因此受伤,支出医药费3万多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提出1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在庭审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当庭怒了。
【裁判结果】
经调解未果,近日,肥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承办法官认为,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工作中认识,周某某年迈推行电动三轮车上坡吃力,在未获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张某某帮助周某某,系好意施惠,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助人为乐,张某某的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今社会所普遍推崇,值得学习和肯定。在征得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虽自身年迈仍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牵引周某某车辆,该牵引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但依然同意接受。后张某某因避让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某某受伤,对于该侵权后果张某某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鉴于被告张某某系好意帮助他人,故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酌定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2万多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析法】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也难免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顺应时代发展及社会公众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的审理便酌情参考了这一规则。当然,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确保他人和自身安全,这样才能渡人渡己,共同构建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