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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对贾东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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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12 16:4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合肥中院对贾东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要分子贾东黎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贾东黎在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与长江东大街交口闵商国际A座2107-2108室设立安徽小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纠集彭子豪、吴梦军、李伟、许峰、高子寒等人听从其安排,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或采取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以及房屋抵押协议,制造虚假流水的“套路贷”方式骗取财物;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或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贾东黎为首要分子,以彭子豪、吴梦军、许峰、李伟、高子寒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宋越在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西湖国际广场设立安徽蜜巢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杨浩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贾东黎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过桥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采取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制造虚假流水、过户房产等“套路贷”方式骗取财物。

合肥中院认为,贾东黎等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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