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菱太阳能公司)前身为“合肥启尔太阳能器具有限公司”,2002年8月28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变更名称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为肥东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营业执照上载明登记机关是肥东市场监管局。
2017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美菱太阳能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二字,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2018年1月3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向美菱太阳能公司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其公司名称中“美菱”字样已对公众造成误解,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将其企业名称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美菱太阳能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肥东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肥东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美菱太阳能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纠正企业名称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2018年12月19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决定和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时,两机关的职权不同。该案中,美菱太阳能公司营业执照载其登记机关为肥东市场监管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核准其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应由核准美菱太阳能公司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肥东市场监管局不具有处理涉案名称争议的法定职权,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
同时,根据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要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此外,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也并无证据表明已履行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美菱太阳能公司,因此其要求美菱太阳能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的法定职责,违反了法定程序。
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复议决定时,未认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无处理涉案名称争议的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径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美菱太阳能公司未经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使用“美菱”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和肥东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申请上诉。2019年6月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限作出案涉的行政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于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施行的是相对属地管辖原则,该案中的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则应当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因此,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对原审判决认定处理名称争议主体只能是核准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观点,该院予以纠正。
但是,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10月接到原审第三人(即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申请后,并未在一个月内要求被上诉人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未按照规定赋予被上诉人法定的陈述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时,未能查明该程序违法事实,径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美菱公司未经原审第三人允许,使用“美菱”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有恒产者有恒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通过看得见的正当程序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依法行政尤为重要,政府行政行为因为具有公信力,所以在社会中导向作用明显,依法行政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2020年7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对于产权保护,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保护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对优化营商环境有很大益处。综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