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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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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23 09:59: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移送范围

  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1)党员涉嫌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2)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3)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既包括在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立案、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督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既包括当事人案件事实之外的问题线索,也包括当事人以外其他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

  二、移送程序

  1.甄别筛选。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发现相关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并认真鉴别案件当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确系监察对象等身份信息。原则上移送在工作中新发现的问题线索,对于执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已移送的问题线索,不再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不能确定其他机关是否移送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了解情况后决定是否移送。

  问题线索一般由最初发现的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与法院审理案件相关联并需以案件认定处理为前提条件的问题线索,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移送方式。问题线索由监察室统一移送。各庭室发现问题线索后,按要求填写《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室负责人签字后移送监察室。监察室制作移送问题线索函,附问题线索相关的裁判文书、证据材料等,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移送同级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

  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移送。

  在工作中发现的中管干部问题线索,或虽不属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管辖,但认为有关事项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涉及中管干部,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纪委移送或与中央纪委协商后决定。

  3.移送时限。发现问题线索后,按照以下时限移送监察室:(1)对于当事人案件事实以外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送;(2)对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需以案件认定处理为前提条件的问题线索,在裁判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移送;(3)对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10个工作日内移送。

  监察室接到各庭室报送的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

  发现中管干部问题线索,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的,按照以上时限要求办理。

  上述问题线索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

  在发现问题线索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信息通报。认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前述问题线索范围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中纪法[2019]2号)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立案、裁判文书等相材料。

  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裁判生效之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

  四、会商协助

  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要附注说明,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待纪检监察机关反馈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后作出裁判,因特殊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及时反馈问题线索处置结果的,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相关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可以作为对被告人减刑假释的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向我市法院提出协助调查核实,或者提出对正在审理的被告人调查取证的,有关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需要我市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法院应当及时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我市有关法院咨询或者征求意见的,有关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意见。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是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院党组要扎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深化对线索移送工作重要性认识,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2.严格工作要求。全市法院要严格落实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要求,(1)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问题线索移送工作严肃、精准;(2)加强协作配合,确保问题线索移送工作高效、协同;(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问题线索移送工作规范、有序;(4)严格工作纪律,确保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及时、安全。移送时,应当注意控制知悉范围并全程留痕。切实做好问题线索移送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切实防止相关信息外泄和负面炒作。

  3.加强督查问责。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要结合案件评查、审务督查、司法巡查工作,重点督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瞒报、漏报、缓报、误报问题线索问题。对故意压案不报、拖延不移或应发现而未发现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追责。监察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办、整改。

  六、附则

  监察对象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党员、监察对象身份的查证核实,参照《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法[201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移送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

  移送对象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

  

  政治面貌

  

  简要

  案情

  

  

  

  

  材料

  清单

  

  

  

  

  移送

  庭室

  意见

  

  

  监察室意见

  

  

  院领导

  意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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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合肥市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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