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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廉政谈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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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23 09:57:00 打印 字号: | |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开展廉政谈话,是加强干警教育、管理和监督,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为了使廉政谈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廉政谈话针对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合肥市委关于建立完善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廉政谈话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廉政谈话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干警廉洁自律的意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有针对性地指出干警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以达到在政治上关心关爱干警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廉政谈话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协助。

  三、谈话类型和形式

  廉政谈话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廉政工作谈话、年度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日常警示谈话。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警示大会、上党课、开展集中谈话月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谈话主要内容

  1.廉政工作谈话。了解和掌握两级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帮助查找不足,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2.年度廉政谈话。对在年度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座谈中群众反映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干警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和对待群众评价,及时改正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3.任前廉政谈话。对新进院新提拔、晋级或调整的干警,进行任前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4.日常警示谈话。对在单位内部、社会上有一定反映,或在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不廉洁苗头的干警进行警示谈话,予以提醒和打招呼,敲响警钟,促其清醒头脑,严格自律。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和改进意见。

  五、谈话分工

      谈话分工,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

      1.廉政工作谈话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或受党组书记、院长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

  2.年度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由政治部负责。

  3.日常警示谈话由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负责。

  4.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性地与部门干警及聘用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廉政监察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廉政谈话工作。

      六、谈话纪律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讲清问题,不得拒绝。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接受谈话的,应及时主动向约谈部门说明原因。

  2.谈话应注意保密,谈话时,严禁将检举控告人有关情况透露给谈话对象。

  3.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反馈情况和结果的,谈话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无故不按期反馈答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谈话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谈话对象认识问题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应提出批评教育;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谈话要求

      1.开展廉政谈话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关心、爱护、教育干警为目的,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改进缺点和不足,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2.开展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相应的谈话内容和方式,做到有的放矢。对部门领导和审判、执行以及管理“人、财、物”的重点岗位的人员要重点进行谈话。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醒、警示,重要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3.谈话人应有2人以上。

  4.对于日常警示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委在谈话前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

  5.做好材料归档工作。谈话时应有书面记录反映全过程.谈话结束后5日内,谈话人和参与谈话人要填写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登记表》,经谈话对象签字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交纪检组监察部门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合肥市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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