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诉访分离若干问题初探
分享到:
作者:潘中潮  发布时间:2015-02-05 15:46:00 打印 字号: | |

 涉诉信访制度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制度,在诞生之初便因肩负着的重要政治使命被打上了时间和空间的特殊印记。发展至今,信访制度已经发生严重的角色异化,由设计之初的政治参与角色异化为权利救济角色,同时也由社会的减压阀变成了司法的增压器。涉诉信访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诉访分离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路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调研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工作时强调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行诉访分离,依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诉访分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分离。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就是将涉诉信访从国家信访体系中剥离出来,让涉诉信访独立于普通信访。所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司法救济的信访事项,都由司法机关依法统一进行处理,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涉诉信访事项。诉讼与信访外部分离,要求国家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准确划分普通信访与涉诉信访的界限,对当事人信访事项进行认真甄别,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分别将其导入普通信访渠道或者司法救济程序进行处理。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意味着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于群众信访中涉及的司法问题,信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到司法机关反映;同时,信访部门也不再负责协调司法机关处理涉诉信访事项。诉讼与信访外部分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外部分离是实现诉讼与信访彻底分离的基础。

  二是内部分离。诉讼与信访的内部分离是在外部分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的有关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并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诉讼与信访的内部分离,实质上就是将诉讼程序内解决的问题与诉讼程序外解决的事项区分开来,把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诉信访问题作出裁判;而将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信访事项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内部分离的最终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于涉诉信访途径之外,让诉讼的归诉讼、信访的归信访。

  在实现诉访分离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处境是,诉讼和信访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往往存在着功能交错、反复交织、相互缠绕的现象。一些应当由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往往通过信访这种程序外的渠道处理,而本来应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却又进入诉讼程序中来,从而形成“诉中有访、访中有诉、诉访不分”的复杂局面。因此,为了从制度上构建诉访分离机制,必须进一步厘清诉讼和信访这两种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严格区分诉讼与信访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涉诉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涉诉信访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种类,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实践中,涉诉信访事项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涉诉信访当事人认为社会纠纷应当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拒不立案受理,从而引起当事人寻求信访解决;二是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存在问题,要求法院进行纠正,从而引起涉诉信访;三是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裁判内容。因此,涉诉信访实际上跨越了立案前、诉讼中、程序结束后等各个时段。实现诉访分离,需要对这些不同时间节点上的涉诉信访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实现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诉的合法权利,应在以下几个层面重点展开:

  一、畅通入口,保障诉权,依法做好立案审查导入工作。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抬高立案“门槛”,防止因法院拒绝受理而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也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让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为此,人民法院加快构建综合性受理平台。四中全会《决定》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均应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站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积极顺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工作机制,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积极稳妥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为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最大便利。目前,我院建成的诉讼服务中心已具备这一综合性受理平台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二、严格依法办案,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及时公正作出裁判,不得将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涉及法院和法官工作作风问题、检举司法不公的,转纪检部门审查;咨询法律问题或反映问题明显缺乏法律常识的,由信访部门直接予以答复处理;反映生活困难及请求减免诉讼费的,转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或按规定办理诉讼费减免;对已生效法律文书不满的,引导信访人提出相关证据申请再审;确属无理的,安排听证程序,果断实施信访终结。

  三、释法说理,合理疏导,做好程序完结后的和劝返和息诉工作。案件审理的全部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法院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否则,不得开启再审程序,诉讼程序的大门应当关闭。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对于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态度及时纠正。严格源头治理、责任追究及办案终身负责制。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对于所有程序均已走完的信访案件,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信访事件进行处理,不能让信访问题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中。严格把握诉讼终结标准和条件。对照中央有关文件确定的“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的标准,人民法院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具体化,从审查复查程序、案件实体处理、纠正错误、责任追究、教育疏导和司法救助等方面提出硬性要求,只有在所列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终结、决定终结,以此确保案件终结质量。在此过程中,应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劝导当事人尊重法律和生效法律文书。如劝说无效,应及时将该信访案件导出人民法院,交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四、加强外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民法院在开展审查受理、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工作中,离不开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离不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政法机关的协助和配合。对此,人民法院应注意加强外部沟通协调,推动构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一要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共同管辖事项的受理工作。对当事人起诉事项既包含人民法院管辖事项,又包含其他机关管辖事项的,应当依职权及时受理法院管辖事项;对其他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同时,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建立控告申诉案件审查受理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明确交叉管辖案件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条件,构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外部合力。二是要积极争取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单位的支持,推动建立终结案件的移交、退出机制,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五、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对于申诉案件的处理,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问题久拖不决等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既表明国家对申诉工作更加重视,也是将申诉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有效途径。申诉工作有律师代理,可以使诉争更加明确,运用律师这一力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思考:

   一、从弱化视角对“诉”和“访”的退出

  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重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审判的独立行使消解信访枷锁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信访功能的弱化与退出。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需要被弱化,要依法治国、尊重法律,就必须弱化或退出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而尊重诉讼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作用,就必须坚持以司法救济为权利保障的核心机制,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从宏观层面看,畅通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渠道;从中观层面看,改变“大信访”格局;从微观层面看,弱化和退出信访排名的影响力。相应地,对法院工作进行考核也应对这一指标进行弱化或退出,以达到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进行减压松绑的效果。

  二、从现实困境与出路对诉访分离问题剖析

  涉诉信访究其本质,是一种救济方式,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对法院立审执等司法行为进行的制度外监督。涉诉信访在纠纷解决上具有先天不足,其并非是一种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是过程的非程序性。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特点是它严格的程序性。 信访机制先天缺乏程序属性,在信访主体、诉求内容、条件、次数、时间方面均无限制,在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终结等方面缺乏规定,结果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的非专业性。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依赖科学专业和高度理性化的技术手段。现代法治要求以规范、严谨的法条为最终依据,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具备职业化素养,不但熟识法律条文更要对法律进行专业地解释和精准地适用,而信访的处理过程既没有严谨的依托,也没有专业化的操作人员,主要是安抚等情感上的非理性化手段。三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因其掺杂了过多的政治性而缺乏程序性、平等和专业性,其产出的结果只能是权宜的、个案的。

  在现阶段谈论涉诉信访的存废问题为时尚早,直接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在法院内部建立科学的信访转送机制,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法制轨道。目前诉访分离其规则可拟为:必须使司法与涉诉信访分离,还原司法逻辑,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从而确立司权威,最终以法治为内容的司法途径作为人们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的主要救济方式。 

  当前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程中,人民法院化解涉诉信访问题以及处理诉与访分离的问题,需要创新理念和拓宽方法,摆脱行政主导的信访解决模式,转向法治化的解决模式,更需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8

   

 

 
来源: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合肥市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